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市监处罚〔2022〕219号

 

当事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

住所(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8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案件来源:

2021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称:菏泽淼鑫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的IS9001认证证书,在当地市场监管局登记时被告知是假证,并被处罚。举报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假证,要求查处。

 

经查: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与菏泽淼鑫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收取3500元费用,为其代办不审厂ISO 9001认证证书。随后,当事人在一个微信知识产权同行合作群联系到广州一家办理机构,并通过微信转给广州办理机构黄先生500元,委托其为菏泽淼鑫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不审厂ISO认证证书。当事人与广州办理机构合作期间,未向其索取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资质,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查询、核实其相关主体资质。当事人为首次办理 ISO认证证书业务。

 

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证明其接受询问、提供相关材料的合法主体资格;

 

2.情况说明、转账明细、《委托代理协议》:确认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举报单、认证证书、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决定书末页: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01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1 订)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34项编码为C35132B000 规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01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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